●案情简介 某出口公司A同新加坡的客户因价格条款发生了一些分歧,一直争执不下。A和这个客户做的业务是空运方式进行运输,A认为CIF只是用于“海运及陆运方式”,而不是用于“空运方式”,所以坚持用CIP条款(并且银行方面也坚持按照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可客户坚持要用CIF,他们认为CIP比CIF多一项费用。CIP和CIF在费用上究竟有什么区别?A的做法是不是正确? ●案情分析 解决方案一 CIP中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事实上的目的地。CIF中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港。上述两条款在费用上的区别是: 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为新加坡,或者可直达或经转运可到达的国际空运港机场,如:北京首都国际机场(Beijing Airport)、上海浦东国际机场(Shanghai Pudong Airport)、南京禄口国际机场(Nanjing Lukou Airport)等,则上述条款在费用方面无实质上的区别。因为,按国际惯例,货物到达目的港机场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收货人即买方承担,如提货费、仓储费和劳务费等。 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不是国际空港机场,而是国内内陆城市如江苏无锡、浙江嘉兴等或收货人指定的工厂,就不能使用CIF条款而只能使用CIP条款。因为CIF是“港口到港口”条款,空运方式可套用空港到空港(Airport to Airport)。而CIP适合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发货人将承担到“事实上的目的地”的保险费和运费。使用CIP条款航空公司一般无法接受,通常只有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才可完成上述运输任务。 解决方案二 CIF是常用贸易术语之一,也就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到指定目的港)。从理论上来说,CIF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并采用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按照合同规定, 在装运港港口将货物装船并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完成了交货义务。在CIF条件下,为了避免一些费用上可能出现的分歧,CIF有一些变形,如CIF Liner Terms,CIF Ex Ship‘s Hold,CIF Landed等。也有的买卖双方索性用文字在合同中注明各自承担什么费用,以防日后矛盾的发生。 CIP,指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相对于CIF来说,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保险也就相应地可以是各种运输险。在CIP条件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者第一承运人,就完成了交货任务,风险也就转移给了买方。买方承担除了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货物从交货地到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其他各种费用。 但在贸易实践中,由于CIF过于“深人人心”,许多实际业务按照理论本该是用CIP术语的,仍然用了CIF术语。比如,货运的目的地是某个内陆城市,那么联运就在所难免,但是此时用CIF而没有用CIP的例子不胜枚举。再比如空运,应该使用CIP,但是大多数使用的仍是CIF。因此,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或实际业务的惯例中,互相都明白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费用的分担方式,那么,是使用CIF或者是CIP,没有必要做过多的争执。当然,最好能完全按照国际商会的相关条款准确使用贸易术语,但是,如果对方不理解或者无端坚持,该用CIP的时候偏要用CIF,我方也可以答应,关键是在合同中明确有关费用、责任、义务的划分,不要留下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