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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交易下的货物纠纷案

2012-3-31 12:30| 阅读次数: 14106| 发布者: 教研室

摘要:   ●案情简介 2003年,美国出口商A与韩国进口商B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A出售1000公吨小麦给B。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当时在A装运的3000吨散装(in bulk)小麦中,有1000吨是卖给B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将 ...
  ●案情简介

    2003年,美国出口商A与韩国进口商B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A出售1000公吨小麦给B。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当时在A装运的3000吨散装(in bulk)小麦中,有1000吨是卖给B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将由船公司负责分拨1000公吨给B。由于受载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致使小麦发生变质,该批货物损失1200吨,其余18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但A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出售给B10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按CFR合同,A对此项风险不负任何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仲裁机构经过取证,最后裁决卖方不应推卸自己交货的责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不能转嫁给买方。

●案情分析 

卖方A对买方B负有交1000吨小麦的责任。因为:

(1)虽然按照CFR合同的规定,如果货物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只,那么,自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便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种规定适合一般情况下的CFR合同。但在本例中,由于卖方出售的1000吨小麦是散装的,而且和另外2000吨小麦混装在一起。A在出售这1000吨小麦时,并未指定或特定化。既然如此,在运输途中虽然遇险损失了1200吨,但在这3000吨小麦中,很难确定哪一粒小麦是卖给B的。因此,在这1000吨小麦交给B以前,卖方A就不能以损失1200吨为理由,把其中1000吨认定是卖给B的。因此A仍然不能推卸他交付B1000吨小麦的责任。例如,在《INCOTERMS 2000》中,B5款对风险转移明确规定:“以该项货物已被适当地拨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地分开,或已以其他方式被确定为本合同的货物为限。”引用该条规定解释本例是最恰当不过的了。

    (2)从本案例我们可以引申出另一个重要问题: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虽然与合同的性质有关,但同时也要考虑风险的划分与货物的交货状态有关。假设本例中A出售的是1000吨包装小麦,卖方在装船时,已把这1000吨小麦清楚地分开,并在包装上刷注了指定的唛头,从而确定这1000吨是出售给B的,如果这1000吨货物因风险导致全部或部分损失,那么,这项风险应属于B的责任。

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教条。本案例中因卖方未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所以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CFR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也就如“无源之水”,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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