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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内容包括:
一、本课程教学目标
二、各章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
三、学生学习要求
四、学生学业测评方法
五、必要的说明
本教学大纲适用专业——国际贸易专业、非国际贸易专业。作为国际贸易专业的主要课程和其他专业的必要课程,要求有所不同。其中,标注*部分为非国际贸易专业不强制要求部分,可以参考。
教学目标,主要是掌握下列基本知识和技能:
1、基本知识要求
(1)了解依法办事的优点;
(2)掌握国际贸易有关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结算合同、代理合同、知识产权实用和转让合同的基本知识;
(2)了解诉讼和仲裁的基本知识。
2、基本技能要求
(1)掌握法律查询、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基本方法;
(2)能够基本判断各合同的订立、效力、违约;
(3)能基本处理合同纠纷;(*)
(4)各章领会预防纠纷的对策和活用法律。(*)
3、每章内容,要采取理论课和实践课相结合教学,不采取理论课结束后另进行实践方式,以保证理论紧密联系实践,学以致用的特点。
一、理论课教学环节
第一节 法律概述
一、法:了解法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二、法的作用:了解法的优点和缺点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法律不是万能的
三、我国的法律体系与适用:中国法
四、法律效力:主要是适用对象、时间性与地域性
五、法律责任与归责原则
重点是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无过错的一方;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广泛使用于刑事责任领域和民事责任的侵权领域。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
一、世界五大法系:了解世界五大法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
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等。首先在欧洲大陆各国兴起,代表性法律文献是古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代表国家是法、德(日),法律以法典为形式特征。
大陆法国家主要是欧洲大陆国家及其过去的殖民地:欧洲大陆、南美洲大陆及部分非洲国家。其中日本、我国台湾、澳门也属大陆法的国家或地区。
英美法系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主要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又称英国法系或普通法法系,法律以判例法(case law)为形式特征。
总体上讲,英美法国家主要是英国及其过去的殖民地: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不包括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第三节 国际贸易法概述
一、在国际贸易中依法办事
二、国际贸易法的形式与效力:
国际贸易法以三种法律形式出现:一是国际贸易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有关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至于国际标准格式合同、国际贸易仲裁案例、国际贸易著名书籍专家意见等一般不被认为是国际贸易法的法律形式,不具有法律一样的约束力,但可以作为处理纠纷的参考,而不是依照的依据。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
1、 讨论领会“依法办事”的好处。
“约法三章”(立法)、对违反规则处理(执法)时,又可以避免对人不对事(人治)的直接人事冲突、预见到应该具体办理哪些事项和违反规则的后果,这会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错误的发生。
法律思维的重要核心,是如何说服人。这是理性的,反暴力的和平解决手段。
2、针对课本案例分组讨论,能基本确定国际贸易纠纷所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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