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政府上网工程开展以来,政府网站开始逐步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主动将相关信息放到政府网站上,供人们办理相关事务时查询。但是,随着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实施,各级政府与部门所面临的信息公开的要求与职责都将发生重大变化。以前,各政府机关能够主动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公开信息,其动力来自政府相关领导的高度责任感或超前意识,能够比较敏感地认识到政府网站的重要作用。但是,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看,它们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及其形式却是不够全面与规范的。从某种程度上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预示着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一次重大的转变,信息公开将成为政府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责与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系统地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原则、主管机构、内容、方式与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等,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全面系统、详细具体的规定,并要求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这些规定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府网站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第一,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将日益凸现。条例第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具体等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网络窗口,自然将担负起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信息公开的网络主渠道的角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这些规定为政府门户网站发挥网络主渠道的作用提供了政策保障,政府门户网站将日益成为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例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政务公开指明了方向,将进一步促进新农村信息化建设。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地向基层群众重点公开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等八类与“三农”事务密切的信息。当前,一些农村地区正在积极进行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包括政务信息公开等的“三农”业务信息化服务。毫无疑问,条例将为这些业务信息化提供重要的政策保障。 第三,条例将为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规范化提供依据。以前,政府网站在提供政府信息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内容要求和规范,政府信息提供机构的随意性比较大,信息质量不高。条例实施之后,这种局面将得到很大的改观。从信息公开内容来看,条例根据政府级别的层级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越到基层,政府提供的政务信息要求越严格、越具体、越详细;从公开方式来看,为平衡公开与隐私保护的关系,信息公开包括政府机关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从具体做法来看,为方便公众能够非常便捷地获取相关信息,行政机关必须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从效果来看,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实际上,上述这些政策要求对政府网站建设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今后政府网站的信息采集、加工、处理等过程都必须满足条例的要求。从网站频道建设来看,必须充分体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内容。另外,也可以就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专项评估和考核。 第四,条例从多个方面对政府网站的信息共享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虽然着力于信息公开,但是其中仍然包含了强烈的政府信息共享的要求。一方面,条例要求各级政府提供涵盖政府行政管理各个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也包含了部门信息共享的要求。这些为从技术上实现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提供了政策保障。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虽然没有就政府门户网站和一些“条”的职能部门网站之间的信息共享提出明确的要求,但是各级政府仍然可以基于信息公开目录建设要求以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报告的工作,要求这些部门提供和共享相关业务信息。 第五,条例对政府网站的互动功能提出了要求。条例要求政府机关除了要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外,还必须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相关要求开展信息服务。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要求,不仅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网络形式提供申请,政府机构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网站形式实现告知义务。这些要求也将对政府后台业务处理及网站的运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机构必须就此进行各种相关的准备工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对政府行政管理与服务工作产生重大的影响。目前距离实施还有不少时间,当前各级政府应该高度重视条例的实施可能对自身工作的影响,积极准备,加强工作研究,针对政府网站建设开展相关工作,完善网站页面栏目设置、理顺相关机制和体制,从组织、编制和资金等各个方面提供坚实的保障。 文章作者:李广乾 责任编辑:王丹 |